四部门发文: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 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

2020-01-07 10:53   韶关日报  

笔者从教育部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有关部门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作者:叶雨婷 李晨赫

编辑:何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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