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韶府规审[2018]4号)已经2018年4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
时代在变,人也在变
作为习俗一部分的燃放烟花爆竹
已经变成严重扰民,破坏环境的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自2017年5月
《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施行以来
韶关市划定了禁售和禁燃区
这一系列措施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如果在路上看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可不可以举报呢?
举报会不会有奖呢?
答案是Yes!
奖金额最高2万元!!
下面
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奖励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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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举报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或12345。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予以保密。
四、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案值金额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案值金额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300元奖励。
五、对同一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或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名有效举报人,以受理部门接到有效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六、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七、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举报奖励金于每年1月底和6月底集中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领取奖金;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今后
政府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仍会加大监管力度
对肆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进行打击处理!
快看看你身边有没有这类现象吧!
编辑:朱海雯
责编:黄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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