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因哥哥李甲未尽赡养父母义务,弟弟李乙与之对簿公堂。而今,随着开发商对其二人所在村的旧房进行征拆,两人又再发生纠纷,争得不可开交。
李甲和李乙系同胞兄弟,两人于1988年分家。当时,哥哥李甲分得五间房屋,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兄弟俩约定,父亲随李甲生活,母亲随李乙生活。但因当时李乙尚未成家,所以分家后父母亲一直随李乙生活。
1993年,父亲因病住院,并于1994年5月去世,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700余元。但李甲仅支付了500元医药费后便未再管顾,而且也没有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因不满李甲此举,李乙和母亲将其诉至翁源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半医药费,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20元,并获得法院支持。
此后,李甲仍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乙遂于1998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甲主动提议,将其此前分得的五间房屋转让给李乙,用以抵兑父亲的医疗费及丧葬费,但房屋的房产证须等李乙履行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后再进行过户登记。后兄弟俩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合约》。
此后二十多年里,李乙一直尽心赡养母亲,也占有、使用了涉案五间房屋。
时至2018年,开放商对李乙所在村的房屋进行征拆用以开发房地产,李乙遂与开发商签订了《旧房改造合同》,转让了该五间房屋及自家院子等宅基地。
次年,李甲得知李乙的房屋被征拆,其中便有那五间房屋,遂以李乙《旧房改造合同》涉及的宅基地转让面积有一半属于自己、有一半属于其父为由,将开发商作为被告、李乙作为第三人诉至翁源法院,诉请开发商向其给付一半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李乙兄弟俩于1998年签订的《合约》,已就父母赡养、房屋处置等问题自愿达成合意,《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乙虽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多年来一直实际占有并居住在该房屋,只是因为未到《合约》约定的期限才未办理过户登记,且其多年来一直承担着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保护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风尚,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五间房屋被拆迁后所获相应补偿款应归李乙所有,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孝’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法官表示,本案中,兄弟二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合约》,明确房屋权属和各自所负的责任、义务。多年来,弟弟一直主动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而哥哥却从未赡养母亲。如今,得知房屋征拆得到巨额补偿后便跳出来企图分“一杯羹”,于情于法都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黄健婷 朱凯丽 邹方筱
编辑:刘楚瑶
责编: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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