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韶关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负责人;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四届人大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编辑:姜新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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