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的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2021-11-08 10:55   韶关日报社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在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内退。而此时,对于下岗或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吴某原系某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2012年6月,吴某因病与该企业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书,办理了内退手续。  

2020年7月1日,吴某应聘至某设计公司财务岗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每月月薪3000元,每周工作6天,设计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  

2021年5月14日,吴某以个人原因向设计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每周六加班的加班工资,设计公司当天同意吴某的辞职申请,但对于加班工资表示不予支付。吴某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次日起未再回公司。  

吴某与设计公司就加班工资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8日,以设计公司未支付其在职期间每周六加班的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仲裁。  

设计公司在应诉时认为:吴某在原单位是内退人员,已在享受内退工资待遇,因此设计公司与之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月薪及工资表的明细中,均未显示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吴某入职时公司就已经口头向其明确工资的组成内容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吴某亦表示知悉,因此,吴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院裁决对吴某主张设计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每周六加班的加班工资请求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2.吴某与设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向设计公司主张所有劳动法上的权利?

案件评析:

1.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从而形成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已不鲜见。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与其他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同时法律也通过上述规定对劳动者兼职进行规制,毕竟劳动者兼职会影响到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涉及用人单位利益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  

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大多数另一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因为无论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是职业发展的角度来讲,劳动者一般无法同时建立双重的全日制劳动关系。  

2.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内退职工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下岗、内退职工,与用人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虽然签订了内退协议,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生活费等,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部分中止履行,即下岗、内退职工不用到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故在此情况下,一些下岗、内退的职工往往重新到新的用人单位打工,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内退职工建立了全日制的用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目前实务中,也普遍认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内退职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参照上述规定,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权利。本案中,吴某作为内退职工已到设计公司再就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设计公司辩称的劳务关系,设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吴某作为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待遇等。故仲裁院对吴某主张在职期间每周六加班的加班工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韶关人社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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