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渔区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维护生态平衡。然而,却有部分人为了满足一时口腹之欲,不顾禁渔期、禁渔区等相关规定擅自捕捞水产品,最后,鱼没吃上还因此获罪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罗某听闻乐昌峡里的鱼味道鲜美、营养丰富,便想去捕捞回来尝尝鲜。2020年3月15日,罗某准备前去乐昌峡之前,想着自己缺个帮手,还叫上了父亲罗某全(另案处理)。当天,罗某将船开至乐昌峡河段九峰水口水域后,就让父亲帮忙划船,罗某自己则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水域内开始电鱼捕捞。不料,罗某捕得正欢时,被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其二人捕捞所得的3斤黄尾鱼、鲫鱼也因此被当场缴获。
经查,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的禁渔期,罗某等二人的捕鱼行为发生在禁渔期内,此外,罗某捕鱼的武江水域是珠江水系北江干流的上源,为禁渔水域范围。案发后,罗某与乐昌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行采购草鱼鱼苗2万尾在乐昌峡库区水域进行放流,用以修复乐昌峡库区水产资源。
乐昌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罗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禁渔期、禁渔区是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地点,为逞一时口欲之快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不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有损鱼类季资源的恢复与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危害不容忽视,视行为情节、性质、危害严重程度等的不同,应予行政、刑事等相应处罚。
作者:李雅 刘璐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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