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非营运客车悄然变身“货车”,
发生事故后
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丘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了一台小型普通客车,并在甲保险公司处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显示车辆为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收车后,丘某拆除了驾驶位后面的全部座位,将该车用于货运,凭借这辆车,丘某每月获得5000到10000多元不等的收入。
2022年12月31日,丘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在广州某路段时,与朱某、许某驾驶的两辆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修车花费3万余元,朱某车辆投保的乙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笔维修费用,同时取得相关赔偿款的追偿权。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丘某、甲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将其非营运客车改装成货车,在某货运平台注册,并每月接单拉货,其行为显著提高了车辆的出行频率,扩大了车辆出行范围及路线,亦对车辆性能产生影响,增加了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但丘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并未通知甲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的免责情形。此外,丘某出具的《融资租赁服务申请书》中所载“本人确认车辆购买了营运保险……”的内容,可以确认丘某明知其将车辆用于货运,应该购买营运保险,但在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时,隐瞒其将车辆用于货运的事实,仍以非营运性质购买,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丘某赔偿乙保险公司3万余元。
法官提醒: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投保,事后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网约车、货运等经营性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保险人,更改保险事宜。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广大车主要注意,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车辆对应的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切勿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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