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瘾君子”为筹毒资疯狂盗窃,难逃法网被判刑

2019-11-18 09:31  

为筹毒资,他们疯狂盗窃,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翁源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团伙盗窃案,涉案5名“瘾君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5000元到3000元不等。

钟某、吴某、郑某、邹某、陈某5人是同乡,都曾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然而强制戒毒后,钟某等5人并没有与毒品“绝缘”,而是重新走上了吸毒之路。面对数目不小的毒资,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的钟某等人开始发愁。“要不我们去偷摩托车卖钱吧!”钟某的提议很快得到了其他4人的积极响应。

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和商定好作案方案后,钟某等5人先后在翁源县龙仙镇盗窃摩托车12辆,总价值48499元。其中,钟某参与盗窃摩托车12辆,价值48499元;吴某参与盗窃摩托车7辆,价值34003元;郑某参与盗窃摩托车5辆,价值14496元;邹某参与盗窃摩托车5辆,价值14496元;陈某参与盗窃摩托车2辆,价值4489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等5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5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5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钟某等5人为筹毒资,非法盗窃他人摩托车并出售,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作者:朱凯丽 邹方筱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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