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童在邻居家中玩耍时,突然被邻居家饲养的狗咬伤。孩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受伤孩子的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也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由狗主人赔偿原告18850.35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下午,仁化县某镇的5岁儿童强强在邻居家与玩伴玩耍时,被邻居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故当日强强被送至韶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被送至韶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事后,邻居支付给强强2000元。对于邻居侵权给强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且争执不下。强强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邻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343.96元。
被告辩称,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原告下午放学从其家里经过两个院子去到被告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把原告咬伤,原告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原告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犬只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强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被告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原告系5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被告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原告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被告家玩耍,未尽监护职责,故法院认定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酌情减轻被告的部分责任。另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致。
作者:通讯员 张洁 欧吉琼
编辑:蓝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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